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
二、 新生入学
第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条 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布入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通知要求带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
三、 学籍建立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七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四、 转 学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九条 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五、 休学复学
第十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休学期限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后未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手续达到2周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
六、 评价奖惩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
期末考试、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体育项目测试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应给予处分。处分不得包含开除。
学籍档案不记载学校处分信息。
七、 毕业升学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合格准予毕业,补考不合格准予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升学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八、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2004年颁布的《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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